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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行新規2021年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典當行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促進典當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典當行,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典當,是指典當行將其動產和財產權利質押給典當行或者將其不動產抵押給典當行,支付壹定比例的費用,取得典當人的錢,並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典當人的利息、償還典當人的錢和贖回典當人的錢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典當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全國典當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級以下(含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典當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典當行的名稱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並含有“典當”字樣。

未經批準,任何經營組織、機構的名稱中不得含有“典當”字樣,不得從事典當業務。

第六條典當行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誠信、互利的原則。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七條申請設立典當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法律法規的章程;

(二)註冊資本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三)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設施和辦理業務所必需的其他設施;

(四)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管理人員和評估人員;

(五)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條典當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但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典當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典當行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股東實繳貨幣資本。

第九條設立典當行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並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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