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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驗收記錄表需要哪些部門蓋章?

竣工驗收備案證明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出具。

竣工驗收是指建設項目竣工後,由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單位和工程質量監督等部門,對項目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以及施工和設備安裝質量進行全面檢查,取得合格的竣工資料、數據和憑證的過程。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報告並符合下列條件後,可以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有關人員進行竣工驗收:

1,完成了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內容;

2.施工單位對竣工工程質量進行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並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報告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對於委托監理項目)、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相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3、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4、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整改的所有問題;

5、對於委托監理的工程,在監理資料齊全的情況下,監理單位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該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未委托監理的工程項目的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由建設單位完成;

6.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施工中檢查勘察設計文件和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單,並提交質量檢查報告。報告應由項目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各自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7、有規劃、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驗收文件;

8.有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簽訂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條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年限內,必須保證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

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面和墻面不得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施工企業應當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進行修復。

第六十壹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簽訂的工程保修書,並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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