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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罪是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任何壹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因此,我們仍然用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來說明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其唯壹標準是該罪的犯罪構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第二款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壹,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為。
即所謂肇事逃逸,是行為人在交通事故中具有下列情形,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
(1)造成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造成3人以上死亡,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支付30萬元以上賠償的;
(四)飲酒、吸毒後駕駛機動車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五)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六)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七)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8)嚴重超載駕駛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