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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安機關如何認定賭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以營利為目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壹個組織賭博三人以上,兩個組織賭博累計獲利五千元以上的,賭資總額5萬元以上、3人以上賭博的組織3個,參賭總人數20人* * *以上、10中國公民在境外賭博的組織4個,並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
第二條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開設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代理接受投註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第三條中國人民* *和中國公民聚眾賭博,在中國境外周邊地區開設賭場,以招徠中國人民* *和中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如何懲治賭博犯罪1?不構成犯罪的,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2.構成賭博罪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有哪些賭博行為被治安處罰?公安部全國專項行動辦公室近日發布《關於辦理非法賭博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通知》,規定對5類涉賭行為予以治安處罰。這五種涉賭行為分別是: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參與聚眾賭博、計算機網絡賭博、電子遊戲機賭博或者在賭場賭博牟利的。未經國家批準,發行、銷售彩票,為賭博提供條件,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明知他人實施賭博違法犯罪活動,為其提供資金、場所、交通工具、通訊工具、賭博工具、管理、網絡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信傳輸渠道、費用結算等條件,或者為賭博場所、參賭人員擔任保鏢,為賭博把風、通風報信,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明知他人從事賭博活動而向其銷售具有賭博功能的遊戲機,尚不夠刑事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