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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的從犯怎麽判?嚴重嗎?

開設賭場罪的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開設賭場罪的從犯壹般是指在開設賭場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人,如看守賭場、收取費用等。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分析

相關法律規定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開設賭場罪的從犯,在符合壹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適用緩刑。因此,如果從犯不是累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情節輕微,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的危險。如果宣告緩刑對他居住的地區沒有重大不利影響,可以適用緩刑。緩刑壹般適用於輕微的犯罪行為。如果從犯符合緩刑條件,可以適用緩刑。但從犯是累犯或者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適用緩刑。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以賭博為正規職業的行為,即以賭博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揮霍無度的行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實施“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等行為之壹,就可以構成本條所指的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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