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條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林木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關於辦理盜伐濫伐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大量的起點是,在林區,盜伐林木壹般可以控制在l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500株至1200株幼樹。在非林區,毀林壹般可控制在5立方米至10立方米,或幼樹250至600株,或相當於上述損失。盜伐林木數量接近上述數額,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上述標準定罪量刑:
(1)組織、策劃、教唆他人砍伐森林,或者破壞大面積植被,造成森林資源損失的;(二)采伐防護林、經濟林和特種用途林;
(3)持續砍伐森林或不可救藥;
(四)毀林不聽勸阻,或者威脅護林人員的;
(五)濫伐珍貴樹木等其他嚴重毀林情形的。濫伐林木未達到大量的,不構成犯罪,屬於壹般違法行為。根據《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並處違法所得2-5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