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2)審批(3)申報及申請材料(1)學歷證書
(2)應用
(三)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
從事基層法律服務的,應當具備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
取得律師、公證員、企業法律顧問資格的人員,也可以申請基層法律服務所。
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通過考試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
(壹)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具有高中或中等專業教育學歷;
(三)品行良好;
(四)身體健康。
第七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國家資格考試由司法部組織,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承辦。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考試標準由司法部確定;考試合格者,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確認。
第八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壹)、(三)、(四)項條件,能夠專職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下列人員,可以按照考核程序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
(壹)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從事審判、檢察、司法行政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業務滿五年。
第九條申請考試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由地級以上市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意見,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
第十條考試或者考核合格的,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報請司法部頒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證書》。
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考試或者申請考核:
(壹)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除外);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十二條參加考試或者考核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考試或者考核結果無效,撤銷已經作出的準予執業資格的決定,收回已經頒發的執業資格證書,兩年內不得參加考試或者考核:
(壹)提供虛假、偽造證件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欺騙他人參加考試或者考核的;
(二)考試作弊或者被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嚴重違反考試考核紀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