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的風險主要體現在他對保證人行為的保證責任上。壹旦保證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保證人可能面臨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
壹、擔保責任風險
作為取保候審的擔保人,首要風險是承擔擔保責任。這意味著,如果取保候審期間,擔保人違反相關規定,如逃離指定居所、接觸被害人或證人、幹擾案件偵查等。,擔保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擔保人可能被要求協助辦案機關追回擔保人,甚至可能因不履行擔保責任而面臨罰款或其他處罰。
二、經濟損失的風險
除了保證責任的風險,保證人還可能面臨經濟損失的風險。被保證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保證人可能要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如辦案機關的追逃費用、為保證責任支付的罰款等。此外,如果被保證人的行為妨礙了案件的調查或者影響了辦案結果,保證人還可能面臨由此造成的其他間接經濟損失。
第三,聲譽風險
擔保人提供擔保的行為也涉及到其個人名譽。如果擔保人違反取保候審的規定,不僅會影響擔保人的法律責任和經濟利益,還會對擔保人的社會聲譽產生負面影響。這種聲譽風險可能對擔保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產生不利影響。
總而言之:
取保候審的擔保人需要充分意識到提供擔保時面臨的風險。這包括擔保責任風險、經濟損失風險和聲譽風險。在決定成為保證人之前,要充分了解保證人的情況,評估其可能的行為和潛在的風險,慎重考慮其自身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68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70條規定:
擔保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壹)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壹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或者已經有違反本法第七十壹條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違反本法第七十壹條的規定,保證人不履行保證義務的,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10條規定:
明知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藏身之處或者財物,幫助其逃跑或者偽證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