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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年檢的時限是什麽?

機動車年檢期限的規定:

1,小型和微型非營運客車6年內每兩年檢驗1次,6年以上每年檢驗1次,15年以上每年檢驗2次;

2.乘用車5年內每年檢驗1次,運營5年以上每6個月檢驗1次;

3.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1次,10年後每半年檢驗1次;

4.摩托車4年內每2年檢驗1次,4年以上每年檢驗1次。

汽車年檢程序如下:

1,查詢違章記錄,處理違章;

2.準備好行駛證和強制保險單的原件。保單15天到期,壹定要先續保再參加檢驗;

3.檢查車況,沖洗發動機艙和全車,保持車身外觀與行駛證壹致;

4、到就近的檢驗點登記窗口領取《機動車安全檢驗記錄》並填寫車牌號、型號、檢驗日期等內容,然後在車引擎蓋下拓號;

5、車輛外部檢查:

(1)把車開到外檢區,打開發動機蓋,上交行駛證和機動車安全檢驗記錄,簡單核對發動機號、車架號、車牌,外檢結束;

(2)如果車牌不規範,車牌上字跡不清,需要重新換車牌;

6.回政府辦報名處,先辦理網上報名手續,拿到磁卡驗車;

7.去營業廳登記處,退磁卡驗車,取驗車結果;

8.在檢驗窗口提交機動車安全檢驗記錄、車輛檢驗結果、身份證復印件、強制保險,查詢交通違法記錄,合格簽字;

9.拿著票據去收費站交檢測費;

10,拿發票和行駛證到發證機關領取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

綜上,機動車年檢時限規定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年以上每年檢驗1次,15年以上每年檢驗2次;乘用車5年內每年檢驗1次,運營5年以上每6個月檢驗1次;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4年以上每年檢驗1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自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時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5年內載客汽車每年檢驗1次;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二)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在10年內每年檢驗1次;10年以上,每6個月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年以上,壹年1次;1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四)摩托車每2年檢驗壹次,4年內1次;4年以上,壹年1次;

(5)拖拉機等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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