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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的不平等條約有哪些?

首先,《南京條約》

《南京條約》又稱《萬年和約》、《白門條約》、《江寧條約》,是中國近代史上第壹個不平等條約。該協定於1842年8月29日(道光七月二十四日、二十二日)由清廷代表英傑、壹步、牛建與英國代表蒲丁茶在停泊於南京下關河上的英國船“高華裏”號上簽訂,標誌著第壹次鴉片戰爭的結束。

二。北京條約

《北京條約》包括《中英北京條約》、《中法北京條約》、《中俄北京條約》,是1860年第二次鴉片戰爭後,清政府與英法俄在北京簽訂的不平等條約。清政府任命欽差大臣易?作為談判和簽約代表。簽約地點在北京禮部衙門,即今天天安門廣場的東南角。

第三,《馬關條約》

《馬關條約》是中國清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於光緒二十壹年四月1895和六月17在日本下關(今山口縣下關市)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原名《馬關新約》,日本稱《馬關條約》或《日清和約》。《馬關條約》的簽訂標誌著中日甲午戰爭的結束。

第四,《辛醜條約》

《辛醜條約》又稱《辛醜國和約》、《北京議定書》,是義和團運動失敗、八國聯軍入侵北京後,光緒二十七年(辛醜年)七月二十五日(65438年)中國清政府與英國、美國、俄羅斯、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奧地利、比利時、西班牙、荷蘭等國政府簽訂的。

動詞 (verb的縮寫)天津條約

《天津條約》是鹹豐八年(1858)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英法俄美強迫清政府在天津簽訂的不平等條約。1858年,英法艦隊在美俄支援下攻打大沽口。大沽堡失守,英法聯軍入侵天津。清政府派出欽差大臣桂良和華莎娜分別與俄、美、英、法代表簽訂《天津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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