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考試作弊現象充斥考場,有的作弊行為呈現出高度組織化的特點,參與人數多、範圍廣,影響極壞,觸目驚心。特別是近年來,隨著高科技產品在社會上的廣泛應用,依托互聯網和無線通信等技術,與考試有關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日益猖獗,主要涉及各類“助考”團夥、“外包”培訓機構、無線電設備制造商、作弊設備供應商、非法獲取販賣考生信息的人員、制售假證團夥、考試作弊團夥、相關非法網站創始人、“助考”廣告發布者等。這些與考試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破壞了公平競爭、誠信為本的社會環境,擾亂了正常的教育、人才培養和選拔秩序,使考試選人、按成績評價人才的機制失去了應有的意義,嚴重損害了考試工作和政府的公信力。為了保護考試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確保考試的公平和公正,倡導誠信的社會氛圍,必須嚴懲組織考試中的作弊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引用2個案例
將第壹款規定的考試試題、答案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用於考試作弊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引用2個案例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壹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