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都有結婚證。
2.提起離婚訴訟時,必須是婚姻關系的壹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不得作為起訴方提起訴訟。例如,雙方的子女或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丈夫或妻子提起離婚訴訟。
3.提起離婚訴訟的壹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離婚訴訟。
4.關於起訴離婚條件的相關法律規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
(6)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不能起訴離婚
不能起訴離婚的案件包括:
1,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1)女方懷孕;
(2)交付後壹年內;
(3)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2.下列情形,無論哪壹方提出離婚,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1)調解和解,無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起訴;
(二)原告自願撤訴,在六個月內沒有新的情況或者新的理由提起訴訟的;
(3)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在六個月內重新提起訴訟。
3.軍人作為普通公民,離婚受上述限制。但由於其特殊性,法律又做了另壹項限制,即現役軍人的配偶需要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除非現役軍人有重大過錯。
壹般來說,夫妻壹方不想維持婚姻關系,準備離婚時,必須符合離婚的條件。這些條件包括,提起離婚訴訟的壹方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與另壹方有法律關系,必須有明確的離婚訴訟請求和書面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22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法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