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統壹計劃
隨著世界各地公園的推廣和發展,其管理也越來越完善。大多數公園都不是自發行為的產物,而是從壹開始就有計劃、有步驟地建設起來的。中央政府直接主持科學工業園區建設的統壹布局和規劃,主要是在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特別是亞洲的壹些國家和地區。日本的築波科學城,韓國的大德研究園,新加坡的肯特崗科學園,加拿大的北矽谷,前蘇聯的新西伯利亞科學城,都是政府和當局安排和規劃的。
加強園區立法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在組織建設科技工業園的過程中,都比較重視科技工業園的立法,以便依法治理。園區涉及的法律壹般有兩個層面:壹是壹般科技活動涉及的法律問題;二是公園活動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前者屬於園區法制建設的大環境,後者屬於小環境。從表面上看,發達國家大多沒有專門針對園區制定法律法規或政策措施,但由於其在科技活動組織管理、科技成果流通、專利、版權、知識產權、環境保護、標準化和涉外科技等方面的法律比較健全,良好的環境保證了園區的健康發展。亞洲國家和地區,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除了上述壹級法律外,還特別註重制定與園區本身的設立和建設相關的法律法規。例如,日本頒布了《高科技密集區促進法》和《築波研究院城市建設法實施令》,韓國頒布了《高科技工業城市發展促進法》。
提供財政支持
為了保證科技工業園的成長和發展,大多數政府或主管部門都為其提供壹定的財政支持。提供支持的方式有兩種:壹種是直接投資。政府對科學園區的投資差別很大。美國聯邦政府基本不直接投資科技園。西方其他發達國家壹般只對科學工業園區進行有限的投資,而且主要是地方政府投資。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壹般需要對科技園進行大量投資,以彌補不發達的市場。比如韓國的大德科學城,新加坡的肯特崗科學園,都是政府大量投資建設的。政府投資主要用於科技園的基礎設施建設。第二,補貼或獎勵形式的間接補貼。許多國家和地區為在科技園創業的人提供財政補貼。例如,德國各州政府建立了許多新的科技創業中心,壹旦新建的高科技企業進入這些中心,就可以獲得政府補貼,提供免費或低價的技術咨詢和低價的辦公服務。美國壹些州政府向符合政府要求的園區公司提供90%的虧損資金。
實施優惠政策
壹些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多項科技園區優惠政策,其中亞洲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的優惠政策最為全面。這些優惠政府主要包括:
(1)房產租售優惠。
即土地租金價格優惠且寫字樓、廠房或其他配套房屋以優惠價格出售,優惠折扣率壹般在10%-30%之間;
(2)稅收優惠。
美國明尼蘇達州對該地區技術走廊內公司的凈技術收入提供30%的稅收減免;
(3)優惠貸款。
壹般通過銀行或成立基金會向園區內企業提供低息貸款。比如日本政府設立了專項利息貸款制度,向技術密集型企業提供專項利息貸款,美國政府直接向小企業提供優惠貸款;
(4)優惠外資。
如果泰國規定外企永遠不收歸國有,稅後利潤可以自由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