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立案後,會進行調查。如果嫌疑人確實構成犯罪,公安機關有證據可以傳喚。如果沒有證據,就不能傳喚他。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可以在辦公單位破壞案件進展,投訴沒有效果。
立案後是否立即抓人,要看情況。妳朋友已經被立案偵查了,但還沒抓到人。肯定是證據不足,公安機關還沒拿到關鍵證據。估計他們拿到外圍證據後會直接去找妳朋友。通常有兩種方式:
第壹,在取得的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可能會先強制傳喚妳的朋友,這是最輕的強制措施,即強制到庭接受訊問,持續時間為12小時。結束後可能放人,也可能取保候審或者拘留。
第二,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直接把人抓起來,也就是取保候審或者拘留。
擴展數據:
備案材料的審查
立案材料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是否存在犯罪事實,是否應當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作出是否立案的正確決定奠定基礎。
為了做好備案材料的審查工作,壹般采用以下步驟和方法:
(1)對事實的審查。審查事實,首先要審查是否有事件發生,再審查已經發生的事件是否屬於刑事案件。如果是刑事案件,還需要審查行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證據或證據線索的審查。通常的做法是:詢問或訊問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或自首者;向有關單位或者組織查閱與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有關的證據材料;必要時,委托有關單位或組織代為調查某些問題;
緊急情況下,對特殊案件可以采取特殊偵查措施;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認為證據不足的,應當告知自訴人提出補充證據,法院壹般會在立案前停止調查。
立案階段進行的偵查是為了了解與犯罪有關的事實,應當在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實、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範圍內進行,不能擴大範圍。
百度百科-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