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單位餐飲食品安全進行監督檢查,並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2、定期協助組織本單位員工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3、制定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4.檢查餐飲服務中的食品安全狀況並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要求的行為及時制止並提出處理意見;
5.管理食品安全檢查;
6.對本餐飲服務單位從業人員進行健康管理,督促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和癥狀的人員調離相關崗位;
7、建立健全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檔案,並保存各種檢查記錄;
8.餐飲服務單位發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汙染事故時,協助單位及時向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並配合監管部門調查處理;
9.協助餐飲服務單位定期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本單位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綜合自查報告;
10,其他與保障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相關的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六條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中致病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汙染物限量的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和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要求;
(四)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相關的標簽、標誌和說明書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相關的食品檢驗方法和程序;
(八)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