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的房子可以買賣嗎?
(壹)法律的有關規定
《擔保法》規定,已登記的抵押物轉讓,應當通知抵押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的標的物已經抵押。除非通知或告知,否則轉讓無效。這壹規定開始貫徹物盡其用的思想,兼顧了抵押物受讓人的利益。
此外,《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在未告知抵押人或者受讓人的情況下轉讓抵押財產的,抵押財產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二)抵押財產允許轉讓,且抵押財產的轉讓附有壹定的條件。
壹般來說,首先是允許抵押物轉讓,而不是抵押物轉讓無效的舊觀念。其次,抵押財產的轉讓必須具備壹定的條件,抵押財產權利的變更只有在達到轉讓條件時才會發生。另外,法律對抵押物轉讓的規定是針對管理性質的,而不是對抵押轉讓合同效力的強制性規定。
2.購買抵押的房屋是否有效?
(壹)購買抵押房屋,購房合同有效。
合同的效力由民法通則調整,符合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合同生效。房屋買賣協議作為債權合同,只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是真的;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結合《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本協議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協議的效力在簽訂時已經確定,不應以協議的履行來確定協議的效力,這符合《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誠信是公民社會活動的最高準則和最高標準。
(二)抵押房不符合轉染條件的,不得進行產權轉移。
另外,被轉讓的房屋不能轉讓是因為設定了抵押,應該理解為房屋產權變動的結果條件,而不是原因條件。房屋不符合過戶條件的,可以不辦理房屋過戶登記,不發生產權過戶,但不影響過戶協議本身,協議仍然有效。這是《物權法》第15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