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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可轉換債券新規

提高限價,完善價格穩定機制。

可轉債上市首日設置全天高於發行價57.3%和43.3%的有效申報價格區間,維持現行20%和30%的臨時停牌機制;從上市次日起,設置20%的漲跌幅限制。

除了價格和數量的變化,還有哪些規則被改變了?讓我們看看:

可轉換債券新舊交易規則的比較

交易規則

酒鬼酒

新規則/條例

上市首日

開盤價

上交所:70-150元

深圳:70-130元

70-130元

當天寄售價格

上交所:不低於買入價的90%,不高於賣出價的110%,不低於買賣均價的70%,不高於130%。

深圳:最新成交價的90%-110%。

非上市首日

開盤價

上交所:前收盤價的70%-150%。

深圳:前收盤價的90%-110%。

前收盤價的80%-120%

當天寄售價格

上市首日

前收盤價的80%-120%

價格限制

沒有價格限制。

上市首日57.3%、-43.3%的波動機制;

非上市首日漲停20%,盤中不會停。

中止

漲跌20%,停牌30分鐘;

波動幅度30%,停牌14:57。

只停在上市第壹天。

漲跌20%,停牌30分鐘;

波動幅度30%,停牌14:57。

除了交易規則的變化,滬深交易所還加強了對可轉債異常交易行為、風險提示和信息披露的監管。相關要點如下:

壹是加強對異常交易的監管。

明確可轉債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明確可轉債異常交易行為的類型及相關監管措施,明確滬深交易所可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異常波動公告或停牌核查,或根據可轉債異常波動實施強制盤中停牌。

第二,加強風險預警。

可轉債最後交易日在證券簡稱前加“Z”標誌,充分提醒投資者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

三個。掛鉤債券的交易規則

調整交易方式,聲明數量單位等書面表述。如“競價交易”改為“撮合交易”,可轉債超過漲跌幅限制的申報處理方式由“臨時交易主機”改為“無效申報”。

四個。加強可轉換債券的信息披露。

明確公司應在可轉債預期贖回條件和轉股價格修改條件觸發日前五個交易日進行預披露,並應在相關條件滿足時考慮和披露是否行使贖回權或修改轉股價格;未按規定進行審核和披露的,視為本次未行使贖回權或修改轉股價格。不行使贖回權的,至少3個月內不得再次行使,以穩定市場預期。

Verb(動詞的縮寫)優化贖回和回售的執行期。

規定可轉債觸發日與贖回日的間隔時間不少於15個交易日且不超過30個交易日,並預留3個交易日供投資者在停止交易後轉股,幫助投資者減少不必要的損失;規定可轉債回售條件觸發日至報告期首日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65,438+05個交易日,並督促公司及時實施回售,保護投資者回售權利。

滬深交易所表示,交易規則和自律指引的發布不涉及壹級市場融資政策的調整,不影響可轉債市場融資功能的正常發揮,不會削弱對實體經濟特別是中小民營上市公司的服務支持。隨後,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將繼續。

相關問答:可轉債委托價格怎麽填?根據IS101上交所競價平臺市場參與者接口規範,賣出可轉債的轉換代碼(181XXX或190XXX,191XXX)轉義登記對應的可轉債。售價100。出售的數量是手工的最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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