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因疫情影響生產經營遇到困難的,可以通過調薪、輪休、縮短工作時間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通過與員工協商,並盡量不裁員或盡量減少。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定崗位補貼。
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企業停產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工資支付期限超過壹個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如果疫情期間用人單位不發工資,可以向勞動局投訴。企業因疫情影響生產經營遇到困難的,可以通過調薪、輪休、縮短工作時間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通過與員工協商,並盡量不裁員或盡量減少。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定崗位補貼。疫情期間耽誤工作或不復工的,對利用各種休假後仍不能提供正常工作的員工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工作的員工,支付該期間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工資;超過壹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生活費。
疫情期間,得不到公司工資的員工要打電話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舉報,也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復工後因經營困難不能及時支付的,經與工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協商,可以延期支付,但不得超過壹個工資支付周期。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工資與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