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80條中的描述是“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買賣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在證券、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之前,明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內幕信息和內幕人員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相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首先,空白罪狀的規定並沒有直接規定壹個罪名的特征,而是指明了確定罪名需要參照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也就是說,空白罪狀必須與其他相關法律相結合,才能正確認定該罪狀的特征。《刑法》第180條規定“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內幕信息和知情人的範圍”,所以如果內幕信息不能由其他法律確定,就無法確定是否構成犯罪,所以這部分的描述是空白的。
其次,刑法第180條不是簡單的空白罪名。比如最後的“情節嚴重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就是典型的引用犯罪。所以,不能簡單的把這壹條說成空白罪。
最後,刑法第180條對各種犯罪的描述,甚至是對內幕交易等犯罪構成的詳細描述,甚至可以認為是陳述,因此不能簡單地判定為空白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