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進行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持傳喚證傳喚。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地點及時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四條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實;應該為那些不識字的人朗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錯誤,被詢問人可以補充或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準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己書寫。
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時,應當通知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第八十五條人民警察可以到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的單位或者住處詢問。必要時,也可以通知他們到公安機關作證。
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權人或者其他證人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可以扣押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與案件有關的物品;被侵權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登記。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扣押的物品應當與在場的見證人和扣押物品持有人核對清楚,當場制作清單壹式兩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壹份交持有人,壹份備查。
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發現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返還;經查證屬於他人合法財產的,登記後應當立即返還;六個月無人認領或者無法確定權利人的,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收入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