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異地公安機關請求協助偵查、執行強制措施等法律手續完備的,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無條件配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2.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需要與異地公安機關協作辦理刑事案件的,應當制作協作辦案文書。主管協作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收到異地公安機關請求協作的函件後,應當指定業務主管部門辦理。
協作程序如下:
1,制作合作信。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需要與異地公安機關協作辦理刑事案件的,應當制作協作辦案通知書,寫明請求協作的具體工作和要求;
2.指定處理。負責協作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收到異地公安機關的協作辦案函和相關法律文書後,應當指定業務主管部門辦理。對獲取的犯罪線索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交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
異地執行傳喚或者拘傳時,被執行人應當持傳喚證、拘傳證、辦案協作函、工作證明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系,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傳喚或者拘傳犯罪嫌疑人到市、縣指定地點或者到犯罪嫌疑人住處進行訊問。
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被執行人應當持拘留證、逮捕證、辦案協作函、工作證明,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系,由協作地公安機關派員協助執行。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四十條。
委托異地公安機關代為執行拘留、逮捕的,應當將拘留證、拘留證、辦案協作書送達協作地公安機關。
被決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過網上工作平臺公布犯罪嫌疑人的相關信息、拘留證或者逮捕證。各地公安機關發現網上逃犯,應當立即組織抓捕。
協作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後,應當立即通知受委托的公安機關。受托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攜帶法律文書,及時移送法院,移送法院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第341條
異地公安機關請求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齡、犯罪經歷進行調查的,調查地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在七日內將調查結果通知請求調查的公安機關;在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應當在15日內將調查結果通知請求調查的公安機關。
異地公安機關請求協助調查取證或者查詢犯罪信息資料的,協作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並反饋。
第342條
需要異地查詢、查封、扣押、凍結與犯罪有關的財物、文件的,被執行人應當持相關法律文書、辦案協作函、工作證明等,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系,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緊急情況下,可以將《合作辦案通知書》及相關法律文書電傳至合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合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受委托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派員到協作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