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買了假郵票不使用怎麽處罰?
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印章,雖然不使用不構成犯罪,但也是違法行為。具體處罰措施與印章單位的性質、違法情節的程度、違法後果有關。
私刻公章案件的特點
(1)行為的客體是公章。即機關、部隊、企業、團體、學校的公章(包括橡皮章、鋼印、熱印等。)和單位負責人的印章等。,專門用於加蓋公文、證件、印章,是行為侵權的對象,是國家對刻字行業管理的活動和規定。
(2)行為的客觀方面是違反了國家關於治安管理的規定,並加蓋了公章。即違反了《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和公安部發布的《印刷、鑄造、刻制行業暫行管理規則》中關於刻制公章和單位負責人個人印章的相關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如利用非法制造的公章進行嚴重犯罪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不同情節和損失程序追究刑事責任。
(3)行為主體是承接公章的廠、店、刻字攤的負責人及相關從業人員。行為受主管人員指使的,應當同時處罰單位負責人。
(4)主觀上,行為人有的是故意,有的是過失。前者可以從委托生產商那裏獲得壹些利益;後者是工作上的失誤,比如沒有識別出委托人使用的偽造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盜竊、搶奪、銷毀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和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和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倒賣車票、船票、機票、文藝演出門票、體育比賽門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登記號碼,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登記號碼,或者變造船舶發動機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