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郵件中郵寄或者攜帶下列物品:
1.法律禁止流通或運送的物品;
2、反動報刊、書籍、宣傳品或淫穢物品;
3、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險品;
4.有害公眾健康的物品;
5、易腐物品;
6、各種活的動物
7.各種貨幣;
8.不適合郵寄條件的物品;
9、包裝不當,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汙染或損壞其他郵件、設備物品。前款規定的物品,符合郵電部特別許可並確保安全的要求,可以收寄。對違反禁寄限制寄遞的物品,郵政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應當根據其種類、性質和數量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不發貨;
2.通知寄件人限期領取,逾期不領取的當場處理;
3.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4.危及人身安全或者汙染、損壞其他郵件和設備的,寄件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有哪些快遞送不到的東西?
(1)槍支(包括仿制品和主要部件)和彈藥
(2)控制裝置
(3)炸藥
(4)壓縮和液化氣體及其容器
(5)易燃液體
(六)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易燃物質。
(7)氧化劑和過氧化物
(8)有毒物質
(九)生化制品、傳染性和感染性物質。
(10)放射性物質
(十壹)腐蝕性物質
(12)毒品和吸毒工具、不當使用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不當使用的易制毒化學品。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和其他宣傳品。
(14)間諜專用裝備
(十五)非法偽造商品。
(十六)侵犯知識產權和假冒商品。
(十七)瀕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
(十八)禁止進出境的物品。
(十九)其他條款
衍生問題:
收寄快件驗視規則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驗視內件並制作驗視標誌。寄件人拒絕驗視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從事快遞服務的企業受寄件人委托長期批量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與寄件人簽訂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義務。
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業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並在安全檢查後在快件上作出安全檢查標識。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委托第三方企業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的,不免除委托方對快件安全的責任。
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企業應當使用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加強對安全檢查人員的背景審查和技術培訓;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委托第三方企業對安全檢查人員進行背景調查,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拒絕收寄寄件人禁止寄遞的物品;發現已經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違禁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分揀、運輸和投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