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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簽訂合同就離職,可以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其實之前是否簽訂過書面勞動合同,都不會對離職證明的出具產生任何影響。所以壹般來說,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單位也要在勞動者離職時為其出具離職證明,並對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的表現做出相應的評價。

1.不簽勞動合同可以出具離職證明嗎?

如果用人單位未與員工簽訂合同,但員工辭職,用人單位可以出具離職證明,但現實生活中,不簽訂合同,用人單位是不會提供離職證明的。當然,如果勞動者想獲得雙倍工資賠償,可以向仲裁委員會反映處理。

二、單位不給離職證明怎麽辦?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幹問題的通知》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員工時應當查驗勞動終止證明,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終止證明是用人單位錄用和審核該員工的壹個條件。勞動合同終止後,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關系終止後,合同當事人仍負有通知、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因此,用人單位應當自解除合同之日起及時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合同證明書,證明書的內容應當包括合同訂立、履行和終止的時間等。因用人單位未出具解除合同證明而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的範圍,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及時作出判決。用人單位未出具解除合同證明,勞動者要求賠償的,應予支持。

用人單位出具的合同解除證明涉及對當事人人格評價的,應當客觀真實,不得侮辱當事人人格。如果用人單位出具的證明內容侵犯了當事人的人格權,當事人可以以壹般民事案件起訴,不屬於勞動爭議。

三、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處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首先,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壹般從第二個月開始計算雙薪,最多只需要11個月的雙薪即可。如果員工因此辭職,也可以追究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要求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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