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壹步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引導信訪人依法維權,切實把信訪權利納入法治化軌道,增強全民依法、循序、有序信訪觀念,依法保護信訪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聚眾鬥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第18號)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制定。
在各級黨委、人大、政協、行政、監察、審判、檢察、軍事機關,廠礦、商場等企業,學校、醫院、報社、電視臺、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工會、婦聯等社會團體,機場、車站、碼頭等重要交通車站,或者上述場所周圍的其他公共場所,聚眾著裝,佩戴統壹標誌,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喊口號,打橫幅,穿衣服等。、或者實施跳樓、服毒等自殺、自傷行為,以及威脅實施自殺、自傷行為,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醫療活動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壹款的規定,對首要分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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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關於依法處理信訪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規定:尋釁滋事。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為制造影響或者發泄不滿,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1.在各級黨委、人大、政協、行政、監察、審判、檢察、軍事機關,廠礦、商場等企業,學校、醫院、報社、電視臺、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工會、婦聯等社會團體,機場、火車站、碼頭等重要交通車站,或者上述場所周邊的其他公共* * *場所。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或者敲詐勒索、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3.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而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尋釁滋事,造成嚴重公共秩序混亂的。
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等犯罪構成條件的。,應當按照處罰較重的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