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第四十九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義務,並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地點。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生活垃圾分類中發揮主導作用。已經分類並投入使用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壹百壹十壹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壹)隨意傾倒、遺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二)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的;(三)施工單位未編制建築垃圾處理方案備案,或者未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4)施工單位擅自傾倒、遺撒或者堆放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處置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五)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將餐廚垃圾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養畜禽的;(七)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