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來往香港、澳門的小型船舶,是指經交通部或其授權部門批準,專門來往於內地與香港、澳門之間,並在中國註冊從事貨物運輸的機動或非機動船舶。
(二)海關小型船舶中途監管站(以下簡稱中途監管站),是指海關在珠江口大鏟島、珠海灣仔、珠江口外桂山島、香港以東三門島設立的負責監管小型船舶及其所載貨物、物品,辦理進出境小型船舶海關艙單確認和海關印章制作手續的海關監管機構。
(三)航行指令是指中途監管站向小型船舶發出的通過中途監管站進行直航和停航手續的電子指令。
(四)海關指定區域是指以中途監管站為中心的壹定範圍內的航行區域。具體區域範圍由相關直轄市海關公布。第三條小型船舶應當在設有海關或者經海關批準的監管點的口岸進出、停泊、裝卸貨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員,並辦理相關手續。第四條下列小型船舶進出境時,應當在指定的小型船舶中途監管站辦理艙單確認和印章制作手續:
(壹)往來香港與珠江水域的小型船舶,在大鏟島中途監管站辦理;
(二)往來港澳與磨刀門水道的小型船舶,在灣仔中途監管站辦理;
(三)來往於香港、澳門、珠江口及磨刀門水道以西的廣東、廣西、海南沿海港口的小型船舶,在桂山島中途監管站辦理;
(四)往來於珠江口以東港澳、廣東、福建之間的小型船舶,以及北部沿海的港口,在三門島中途監管站辦理。
往來香港與深圳赤灣、蛇口、媽灣、鹽田港的小型船舶,直接在口岸海關辦理進出境申報手續。第五條小型船舶經海關備案後,可以從事進出境貨物運輸。
小型船舶應當向工商註冊地運輸企業直屬海關或者其授權的下屬海關辦理備案手續;海關對小型船舶實行網上備案管理,享受數據。第六條小型船舶應當配備海關認可的船載收發裝置。特殊情況下不安裝的,須經海關批準。
小型船舶不得設置暗艙、夾層等可以隱藏貨物、物品的地方,經國家船檢部門審查批準後,不得擅自改變船體結構。第二章備案管理第七條小型船舶申請備案時,運輸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交下列文件:
(1)往來港澳小型船舶登記表(見附件1);
(二)交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三)中國船級社或海事管理部門簽發的船舶檢驗證書復印件;
(四)船舶營業運輸證書復印件;
(五)船舶國籍證書副本;
(六)船體結構圖;
(7)船舶正面和能顯示船名的側面彩色照片三張。
提交上述第(二)、(三)、(四)、(五)項文件時,還須提供原件供海關查驗。第三章海關監管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