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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19條的內容是什麽?

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壹、勞動合同變更需要註意的幾個問題

1.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進行。

2.必須遵循勞動法規定的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變更原則。

3.必須遵循法律程序。經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壹致意見後,雙方簽署書面協議並蓋章,變更協議生效。

4.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時,必須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協議。

5.勞動合同變更後,原條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 *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獲得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提交勞動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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