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法考勤標準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勞動休息措施。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的限制:
(壹)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職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法工資的計算方法
根據《勞動法》規定,法定公休日為104天/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工作時間和加班工資按照以下方法計算:
(1)系統工作時間的計算(不含周末和法定節假日):全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季節性工作日:250天÷四季=62.5天。
(2)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換算:工作時間的計算:將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天8小時。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帶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帶薪天數×8小時)月帶薪天數=(365天-104天)÷65438+2月=21.75天c、加班費的計算:每天延長。
3.勞動法規定的加班工資是多少?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以上知識都是關於“勞動法出勤標準”的。眾所周知,國家實行工時制度,工人每天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