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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工傷的規定

勞動法關於工傷的規定:

1,申請工傷認定。職工在事故中受到傷害時,作為用人單位或受傷職工,除了積極救治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這是保護受傷職工合法權益的前提;

2.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職工發生傷害事故,被認定為工傷後,需要進行傷殘程度的認定,通常稱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限分為三種;

3.申請工傷賠償。無論是工傷認定還是工傷等級鑒定,歸根結底都是要進行工傷待遇補償,以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落實,不受侵害。

工傷賠償期限:

1,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的期限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後1年;

2、工傷認定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將工傷認定的相關資料保存50年;

3.視同工傷的情形之壹,是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經過壹定時間搶救無效突然死亡,在48小時以內的;

4.申請工傷爭議仲裁的期限: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壹年;

5.工傷爭議仲裁期限: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案情復雜的,60日內;

6.勞動者不服工傷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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