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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加班的法律規定

《勞動法》規定,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視為加班,加班時間每天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正常加班按1.5計算,周末加班按2倍計算。法定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不得以補休或者補休代替。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休息日或者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如果單位沒有為員工規定調整或補休的時間,員工有權要求雙倍工資。

首先,有幾種加班時間不受限制的情況:

(1)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救治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工作中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本人工資的150%。雇主要求員工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是違法的。每天加班不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加班每天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在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

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

(壹)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職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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