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詐騙。因為微信業務主要是通過社交媒體進行營銷,所以非常隱秘。壹些微信業務經營者與客戶洽談業務,客戶付款後會將客戶“拉黑”,導致客戶永遠無法聯系到微信業務經營者。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只收錢不發貨”的微信經營者,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將涉嫌詐騙罪。
涉嫌虛假廣告。微信業務中的經營者為了推廣商品,對產品進行虛假宣傳,偽造交易記錄,欺騙消費者。情節嚴重的,將涉嫌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虛假廣告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涉嫌銷售侵權復制品。明知是侵權復制品而銷售的微信業務經營者,涉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根據《刑法》第218條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明知是本法第217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而銷售,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構成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刑法第217條規定的情形包括: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未經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制作或者銷售假冒他人簽名的藝術品。
涉嫌非法經營罪。微信業務經營者未經國家許可,銷售國家許可的產品,涉嫌非法經營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當然,對於移動互聯網時代“低門檻、輕成本、微創業”的新商業模式,既要正視其可能存在的問題和風險,也要看到其給消費者帶來的便利,並采取相應措施促進其健康發展:
壹是完善法律法規,堅決懲治非法經營者的違法犯罪行為。法律缺位、執法不力、違法成本低是很多微信經營者敢於違法的重要原因。因此,應加強對新領域的細化立法,明確微信平臺對微信業務運營的監管責任,加強對微信業務運營的審查監督機制。
第二,強化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和法治思維模式。面對侵權時,微信業務中的壹些消費者認為損失金額不大,嫌麻煩就不了了之,從而無形中縱容了微信業務中的不法經營者。壹些消費者即使想維權,也苦於缺乏證據意識,在微信聊天交易過程中未能保留相關證據,維權困難。因此,要加強對法律的宣傳和解釋,強化消費者自身的法律意識和證據意識,支持和鼓勵消費者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