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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業務在非法經營中會面臨的幾種刑事法律風險。

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微信業務作為壹種新型的電子商務,與傳統的電子商務運營方式相比,存在很多監管漏洞,對所售產品的來源和質量缺乏審核和保障機制,給了不法商家可乘之機。在微信商家、朋友圈銷售的產品中,經常會出現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情況。根據刑法第140條的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本罪是典型的數額犯,要求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如果銷售沒有被多次處理,金額將被累計計算。因此,微信業務中經營者銷售偽劣產品累計金額超過5萬元的,涉嫌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涉嫌詐騙。因為微信業務主要是通過社交媒體進行營銷,所以非常隱秘。壹些微信業務經營者與客戶洽談業務,客戶付款後會將客戶“拉黑”,導致客戶永遠無法聯系到微信業務經營者。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只收錢不發貨”的微信經營者,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將涉嫌詐騙罪。

涉嫌虛假廣告。微信業務中的經營者為了推廣商品,對產品進行虛假宣傳,偽造交易記錄,欺騙消費者。情節嚴重的,將涉嫌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虛假廣告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涉嫌銷售侵權復制品。明知是侵權復制品而銷售的微信業務經營者,涉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根據《刑法》第218條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明知是本法第217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而銷售,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構成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刑法第217條規定的情形包括: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未經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制作或者銷售假冒他人簽名的藝術品。

涉嫌非法經營罪。微信業務經營者未經國家許可,銷售國家許可的產品,涉嫌非法經營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當然,對於移動互聯網時代“低門檻、輕成本、微創業”的新商業模式,既要正視其可能存在的問題和風險,也要看到其給消費者帶來的便利,並采取相應措施促進其健康發展:

壹是完善法律法規,堅決懲治非法經營者的違法犯罪行為。法律缺位、執法不力、違法成本低是很多微信經營者敢於違法的重要原因。因此,應加強對新領域的細化立法,明確微信平臺對微信業務運營的監管責任,加強對微信業務運營的審查監督機制。

第二,強化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和法治思維模式。面對侵權時,微信業務中的壹些消費者認為損失金額不大,嫌麻煩就不了了之,從而無形中縱容了微信業務中的不法經營者。壹些消費者即使想維權,也苦於缺乏證據意識,在微信聊天交易過程中未能保留相關證據,維權困難。因此,要加強對法律的宣傳和解釋,強化消費者自身的法律意識和證據意識,支持和鼓勵消費者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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