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房主和包工頭往往覺得自己不應該承擔責任,調解比較困難。受害方,有農民工起訴業主,有起訴包工頭。大多將業主和承包商列為* * *共同被告,要求雙方承擔連帶責任。如何確定這類農房建設中的補償責任主體,理論上存在爭議,實踐中判斷的原因和結果也不盡相同。壹種觀點認為,應該判給承包商賠償,業主不負責;壹種觀點認為,承包人和業主應該壹起賠償,互相承擔連帶責任。對於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在依法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定作方對定作、指示或者挑選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勞動者在從事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從業人員在從業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二條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其他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