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評估報告的有效期壹般規定為壹年,自評估基準日起壹年內有效;其他房產和地圖的評估報告有效期為半年。估價報告壹般是指估價人員根據有關估價準則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估價程序後,由其所在的估價機構出具的,在估價基準日對估價對象的特定目的價值所發表的書面專業意見。
除了通常的土地、房產、礦業、資產、保險等評估報告外,還有很多不同類型的評估報告,如項目評估報告、質量監督評估報告、投資環境評估報告、供應商評估報告等。評估報告應包括標題和文號、陳述、摘要、正文和附件。
評估報告的標題和文號是必不可少的內容。
評估報告的聲明應當包括: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的規定,並承擔相應的責任;提醒評估報告使用者註意評估報告的特別說明和使用限制;其他需要申報的內容。
評估報告摘要應當提供評估業務的主要信息和評估結論。
評估報告的主體應包括:委托方、產權持有人及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評估的目的;評價對象和範圍;值類型及其定義;評估基準日期;評價依據;評價方法;評估程序的實施過程和情況;評價假設;評估結論;特殊事項的說明;對使用評估報告的限制的說明;評估報告日期;註冊資產評估師簽字蓋章,評估機構蓋章,法定代表人或合夥人簽字。
法律依據:
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
第二十六條評估報告的有效期自評估報告出具之日起不超過壹年。房地產估價師預測估價對象市場價格將發生較大變化的,應當縮短估價報告適用的有效期。超過使用有效期使用評估報告的,相關責任由使用人承擔。鑒定報告在其申請有效期內使用的,除使用者使用不當外,相關責任由出具鑒定報告的鑒定機構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