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規定壹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法院調解無效的,壹般會準予離婚;
2.訴訟離婚的前提是雙方感情已經破裂。如果不能證明關系已經破裂的事實,不利於法院判決離婚;
3.婚姻中存在過錯導致雙方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4.如果男方的行為只是壹般出軌,不屬於過錯,就不能要求離婚賠償。
離婚所需的程序如下:
1.準備離婚協議,男女雙方必須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協議必須包括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協商等內容。
2.受理申請,男女雙方準備相關材料,親自到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
3.冷靜期內,自申請離婚登記之日起30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在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考試和認證。如果是30天,從第31天到第60天,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民政局辦理離婚證。
綜上,對於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按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