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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退休老同誌有什麽保護?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任何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解除退休老同誌的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在有法定情形時,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部分特定勞動者群體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還規定,在六種法定情形下,禁止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考慮到老員工對企業貢獻大,再就業能力低,政府和社會更加關註這壹弱勢群體,因此勞動合同法加強了對老員工的保護,包括規定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職工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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