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婚後有了外遇,想離婚,屬於過錯方,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婚外情離婚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物質損害賠償包括:收集對方重婚證據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害、起訴費、律師費等。精神損害賠償沒有具體的賠償計算標準,在計算數額時需要考慮以下五個因素:(1)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要考慮被害人受到的精神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對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是否有影響。因為損害結果涉及到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醫學專家要對嚴重程度進行鑒定,從而確定賠償金額。(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過錯的程度,包括過錯的類型、動機和情節,壹般與造成的損害成比例。如果過錯輕微,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就小,受害人也會比較寬容和理解,所以賠償的數額應該比較小。反而賠償金額比較高。(三)過錯方侵權的具體情況。應當綜合考慮過錯方侵權的方式、手段、場合等具體情況。比如,如果虐待行為比壹般過錯行為更嚴重,侵權方式越惡劣,持續時間越長,對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就越大,賠償金額應相對高於壹般家庭暴力來確定。(四)過錯方的經濟承受能力。做錯事的人沒有固定的經濟來源,再多的精神損害賠償也無能為力。(5)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因為各地經濟情況不壹致,具體標準也要根據當地經濟情況具體分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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