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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外籍人員離職補償問題

外派人員辭職,如果單位不違法,辭職是沒有補償的。勞動者可以查詢單位是否繳納社會保險,如果是,可以以上述理由書面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然後向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或者獲得經濟補償。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雖被派遣到其他單位工作,但應當認定其與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如果外派人員自願離職,雇主無需給予任何補償。如果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辭退,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勞動者壹定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單位沒有違規,辭職也沒有補償。可以查壹下單位有沒有繳納社會保險,有沒有拖欠工資。如果有這些行為,員工可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然後向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或者獲得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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