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即受傷職工工作的單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因為本單位工作而受到工傷的。因此,事故發生後,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是單位的法律責任。根據《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根據本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工傷職工的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工傷職工,即因工傷事故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職工認為因工傷受到的傷害可能或者已經影響其勞動能力,給其工作和生活帶來極大不便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這壹條規定,職工因工負傷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這是對勞動者權利的壹種保護。員工的直系親屬。直系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工傷職工直系親屬之所以有權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主要基於三方面的考慮:壹是職工直系親屬可能成為職工的監護人,賦予監護人申請鑒定的權利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二是職工發生工傷後,對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的生活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職工缺乏勞動能力,可能導致由其贍養的直系親屬沒有生活來源,同時也增加了直系親屬照顧工傷職工的負擔。三是部分工傷職工傷情較重,由其直系親屬申請更方便。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職工醫療待遇的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