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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溫度必須停在什麽溫度

40℃以上,勞動法沒有明文規定。請參照防暑降溫管理辦法。

40度以上的關機包括40度,因為這個溫度是人體能承受的極限。氣溫每升高壹度,中暑和休克的風險就越大。室外停工視情況而定。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度以上的,停止當日室外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度以上40度以下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室外工作累計不超過6小時,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制度,加強勞動者身體健康檢查,合理調整勞動者工作時間,科學確定勞動強度,全面改善勞動條件,開展高溫天氣作業危害和防護的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完善高溫天氣作業期間勞動者突發疾病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救治,最大限度減少高溫天氣作業對勞動者健康造成的危害。

法律依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印發《防暑降溫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八條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情況,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勞動者在高溫作業環境中的休息時間、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期間戶外作業等措施:

(壹)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當日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時,停止當日室外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最高氣溫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輪班休息,縮短勞動者連續工作時間,不得安排戶外勞動者加班。

(二)高溫天氣到來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以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應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調整其工作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和在33℃以上高溫作業場所工作。

(四)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和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減或者減少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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