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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編調整因物是人而產生的民事關系。

法律分析: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利(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換言之,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不動產是指土地及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東西。制定物權法對於明確物的歸屬,充分發揮物的效力,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更具有重要意義。物權編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因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而發生糾紛的民事關系,當事人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解決民事糾紛。侵權行為有哪些分類?

1,壹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基於自己的過錯直接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因此適用民法中的壹般責任條款。

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沒有過錯,但根據民法的特殊責任條款或特殊民法應當承擔責任的行為。

根據侵權的對象

2.侵犯財產權:包括侵犯財產權和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侵犯人身權利:包括對他人身體和心理的侵犯。

3、按造成傷害的人數。

個人侵權行為:只造成壹個人的侵權行為。

* * *侵權行為:造成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根據行為的性質

積極侵權行為:是指以積極行動的形式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

不作為侵權:是指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了因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而產生的民事關系。

衍生問題:

標題:

12有哪些侵權行為?

內容:

12有哪些侵權行為?

第壹百六十四條民法典侵權責任部分的調整範圍(2021.1生效)該部分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而產生的民事關系。

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

除了以上12種侵權行為,還有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權和財產權。

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

1,國家機關公職人員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2.雇傭活動或雇傭關系中的侵權民事責任。

3.幫工活動中的侵權民事責任。

4.產品缺陷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

5.高度危險作業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

6.道路交通事故損害的民事責任

7.環境汙染損害的民事責任

8.地面施工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

9.建築物等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

10,飼養動物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

1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12,在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中侵權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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