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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環境治理的法律基礎

法律分析:環境保護法基本原則是指我國相關環境保護法律確定的基本原則,體現了環境保護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是國家環境管理所遵循的。具體包括:1。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原則。《環境保護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采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這壹原則與國際環保組織提出的“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思想是壹致的。“協調發展”側重於橫向關系,即制約發展的基本因素之間的關系,而“可持續發展”側重於縱向的歷史發展過程,即當前需要與未來需要之間的關系。兩者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證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對後代人構成危害。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這是根據環境問題的特點和國內外環境管理的主要經驗教訓提出的。這壹原則體現在各部委的環境法中。例如,《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產生量、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這裏所說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是預防為主原則的具體體現。此外,中國環境立法中確立的“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環境管理制度,旨在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第三,鼓勵綜合利用的原則。綜合利用是指最大限度地利用物質生產和消費過程中排出的各種廢物,使之物盡其用,從而把全社會生產和消費的排泄物減少到最低限度,從而取得最佳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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