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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了員工在試用期內離職的天數。

員工在試用期內辭職三天後可以離職。根據法律規定,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應當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滿的,應當提前三十天申請解除勞動合同,並做好工作交接。即使公司不讓他們離職,員工也可以離職,公司應該支付他們應得的工資。

法律分析

簽了勞動合同就不能直接走了。如果直接離職,公司可以按照合同中的規定處理,可能會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甚至會影響下壹步的新工作。直接離職會涉及違約。如果合同約定了違約金,那麽勞動者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只能先通知他們,30天後直接離開。如果簽了合同,試用期辭職,壹般三天後就可以走了。試用期滿,要提前壹個月通知用人單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試用期應提前三天通知公司,並交接工作,公司還應支付因試用期而產生的工資。如果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後拒絕離職,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法律並沒有規定試用期內提前幾天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只是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辭職。公司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壹個月通知員工,否則需要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壹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壹)試用期內;(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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