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在荷蘭仍是壹種犯罪,但報告安樂死的醫生如果能證明自己符合以下標準,就不會被起訴:病人要求安樂死是自願的,經過充分考慮,是壹致的,是明確的;醫生與患者有足夠密切的關系,使醫生能夠確定請求是否既是自願的,也是經過充分考慮的;按照現在的醫學觀點,病人的痛苦難以忍受,沒有改善的希望;醫生和病人已經討論了安樂死的替代方案;醫生應至少咨詢另壹位有獨立意見的醫生;安樂死的實施應該符合高質量的醫療實踐。
日本、瑞士等國以及美國的壹些州也通過了安樂死法案。第壹屆安樂死國際會議於65438年至0976年在日本東京召開。
美國最高法院在2006年裁定,包括協助自殺在內的醫療行為應由各州自行管理。2008年6月,165438+10月,華盛頓近60%的選民投票通過了第壹號議案。1000,成為繼俄勒岡州之後第二個由選民投票允許安樂死的州。華盛頓州允許安樂死的法律於2009年3月5日生效,規定患有不治之癥的患者如果還剩不到6個月的時間,可以要求醫生對其實施安樂死;要求安樂死的病人必須至少18歲,有行為能力,並且是本州居民;患者必須提出兩次口頭申請,間隔15天,並提交有兩個見證人的書面申請,其中壹個見證人不能是患者的親屬、繼承人、負責治療的醫生或與申請人所住醫院有關系的人;開致命處方或實施安樂死的醫生還必須向州衛生部門提交記錄的副本,州衛生部門就該法律的實施情況撰寫年度報告。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亞北領地議會通過了《臨終病人權利法》,從而使該地區安樂死合法化。從北方開始,類似的法案被推廣到其他省份。但是九個月後。澳大利亞參議院宣布廢除“安樂死法”,安樂死在澳大利亞再次成為非法。
在德國,1994年安樂死協會成員已達44000人;在1999期間,德國外科醫生學會首次將在特定條件下限制和終止治療作為醫療護理原則的壹部分。
2002年,比利時繼鄰國荷蘭之後宣布“安樂死”合法化,但當年的法律規定只適用於18以上的成年人,18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享有安樂死的權利。
2014 2月13比利時眾議院通過了壹項“賦予危重兒童安樂死權利”的法案。比利時眾議院以86票贊成,44票反對,12票棄權,通過了“賦予危重兒童安樂死權利”的法案。2013 12,比利時參議院已經通過法案。比利時國王菲利普將在未來幾周內簽署該法案,比利時將成為世界上第壹個不限制安樂死法定年齡的國家。
2016 4月14日,加拿大聯邦政府向國會提交了壹份法案,允許醫療輔助死亡,即安樂死。加拿大司法部長喬迪·威爾遜-雷布爾德(Jody Wilson-Raybould)表示,該法案將允許負責任的成年人在嚴重疾病或不治之癥導致無法忍受痛苦的情況下,選擇和平離開,而無需等待死亡、痛苦和恐懼。當地已有20多人被依法實施安樂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