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普通人的夜班工作,只是規定了勞動車輛的日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超過工作時間的工資以及用人單位的延長工作時間。
夜班壹般是指當天下午10到第二天早上6點之間上班。對於女職工、未成年工等特殊群體,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夜班勞動。
根據《勞動合同法》精神,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原則上應當安排與其年齡和身體條件相適應的工作。根據這壹精神,大部分資深員工如果長期被允許上夜班,會考慮壹些可能的勞動風險,壹般不會安排夜班。
新法律關於夜班的規定如下:
1.如果夜班意味著延長工作時間,那麽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
2.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不滿壹周歲的嬰兒哺乳期間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1.夜班算加班嗎?
勞動法只是明確規定了工作時間。實行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無論實行什麽樣的工作制度,都不能偏離法律規定的8小時/天、40小時/周、167.4小時/月的工作時間,任何加班都是加班。
二、晚上加班工資怎麽算?
安排勞動者夜間加班的,加班費按照不低於工資的150%的標準計算。至於具體的加班費,根據勞動合同和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確定。
綜上所述,工作時間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的,屬於正常工作時間。法律只規定了每天的最長工作時間,超出部分算加班。加班工資按照不低於工資的150%的標準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壹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