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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是否規定了單位少發工資如何處理?

投訴這十壹種違法行為最簡單的方法是致電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該大隊將根據相關法律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和少付的工資。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按時支付勞動報酬的。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用人單位應於每月2日支付勞動者最後壹個月的工資,但用人單位未履行這壹約定並拖延支付,則屬於相關規定下的違法行為。此外,對於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勞動報酬的支付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如果用人單位違反這壹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超過十五日的,也屬於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勞動合同法規定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為每月1000元,但用人單位只支付給勞動者950元,則全額支付給勞動者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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