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與殘疾人簽訂壹年以上勞動合同,並根據其殘疾程度安排合適的工種和崗位,加強職業技術培訓,提高其勞動技能和技術水平。”_
1.殘疾人勞動合同有哪些規定?
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殘疾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獲得勞動報酬是每個勞動者的權利,殘疾勞動者也不例外。殘疾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有義務依照法律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向殘疾職工支付勞動報酬。所以在工資方面,壹定不能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殘疾人就業條例》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殘疾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職工提供適宜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不得在晉職、晉級、評定職稱、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方面歧視殘疾職工。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殘疾職工的實際情況,對殘疾職工進行上崗、轉崗和轉崗培訓。
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註意收集和保存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據,如:
1.招聘時用人單位要求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2.用人單位出具的收取員工押金或扣留員工工資的“存款單”、“扣押單”等各種票據。
3、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的《工作證》、《服務證》、《門卡》等工作證件。
4.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的《工資卡》或其他工資支付憑證。
5.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的“工作服”、“飯卡”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物品。
6.員工工資表、考勤記錄、值班表、任命書、解除合同通知書、辭退通知書等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文件。
殘疾人勞動合同的規定包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簽訂的內容也需要符合《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且設定的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
殘疾人就業條例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殘疾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職工提供適宜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不得在晉職、晉級、評定職稱、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方面歧視殘疾職工。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殘疾職工的實際情況,對殘疾職工進行上崗、轉崗和轉崗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