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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為什麽是法人獨資?

國有企業由法人獨資的原因如下:

1.全部資本由國家投資,公司的產權來源於國家對投資財產的所有權;

2.股東只有壹個。國有獨資公司是國家單獨出資的公司,由SASAC或者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其他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其全資子公司的投資者不是SASAC,而是全資法人;

3.公司投資者承擔有限責任。國有獨資企業的出資人雖然是國家,但國家僅以其投入公司的特定財產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不承擔無限責任。

國有獨資企業:

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歸國家所有,國家授權企業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的原則進行經營管理。國有獨資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以國家授權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其性質是非法人經濟組織。

全資自然人公司:

是指法人股東中只有壹個自然人股東的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資屬於壹個股東。在壹人公司的情況下,如果股東能夠證明自己的財產獨立於公司財產,就可以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獨資企業的區別如下:

1.法律依據不同國有獨資企業遵循全民企業法,國有獨資公司遵循公司法。

2.不同管理體制國有獨資企業由政府出資,隸屬於政府,實行政府任命或職工選舉、政府批準的廠長(經理)負責制,註重隸屬關系;國有獨資公司以產權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為指導,建立以資產為紐帶的清晰的現代國有產權管理制度。

3.不同治理結構的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由國務院派出,對國務院負責,代表國家監管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的國有資產。

4.管理者的不同角色國有獨資企業的廠長(經理)由上級委派,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企業生產經營中處於核心地位。國有獨資公司的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命並對董事會負責,根據董事會的決定全面負責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董事會和總經理之間是雇傭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四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和組織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壹、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十六條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大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減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國有獨資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和破產申請,應當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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