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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是否規定夫妻不能在酒店工作?

《勞動法》沒有這樣的規定,只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職業選擇、勞動報酬、休息休假、職業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提交勞動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因此,如果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勞動者應當收集證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在勞動監察大隊向用人單位投訴,也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問題。

根據勞動法

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獲得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提交勞動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八條處理勞動爭議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及時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條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可以在用人單位內部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勞動者、用人單位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八十壹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同級工會和用人單位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第八十二條請求仲裁的壹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仲裁裁決壹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後60天內作出。對仲裁裁決沒有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第八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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