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臨時用地補償標準臨時用地補償費按綜合地類每年2500元/畝。
二、臨時用地綠化、魚苗補償標準
(1)蔬菜:1500元/畝。
(2)糧棉油:1000元/畝。
(3)果樹等類:3-6年80元,7年以上30元,新植果樹20元,雜灌木400元。
(4)樹木:
1.常青樹:直徑3cm以下25元/株,直徑3-5cm 60元/株,直徑6-8cm 8 80元/株,直徑12cm120元/株。
2.落葉樹:直徑5cm以下20元/株,5-8cm35元/株,9-12cm55元/株,13-16cm75元/株,直徑17cm以上80元/株。
3.上述樹木胸徑以地面高度1.2m為準,5cm以下常綠樹木1600元/畝,落葉樹木1400元/畝;自然生長直徑小於5cm的樹木,在此標準基礎上,補償50%;特殊樹種按市園林局當年公布的市場價格補償30%。
(5)苗圃、花卉: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武([2005]11號文件的規定進行補償。
(6)養殖水面:
1,精養魚塘:2000元/畝;
2.壹般魚塘:1500元/畝;
3.天然湖面:300元/畝;
4.種子池:2500元/畝。
三、臨時用地地面附著物及其他相關設施補償標準
(1)墳墓補償標準:800元/墓。
(二)豬圈、牛棚、廁所80元/平方米。
(3)大棚補償標準:水泥30元/m2,鋼架20元/m2,木架10元/m2。
(4)菜(魚)棚:磚混14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100元/平方米,其他24元/平方米。
(5)其他相關設施的補償標準按武(2005)11號文件規定執行,武(2005)11號文件未涉及部分按現行行業標準執行。
4.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拆遷補償標準:按區房地產管理局評估價格執行。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