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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土地補償標準價格

法律解析:臨時用地補償費是指因建設工程施工或者地質勘探需要臨時用地的單位,按照臨時用地合同約定,向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支付的費用。臨時用地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用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壹般不超過兩年。

壹、臨時用地補償標準臨時用地補償費按綜合地類每年2500元/畝。

二、臨時用地綠化、魚苗補償標準

(1)蔬菜:1500元/畝。

(2)糧棉油:1000元/畝。

(3)果樹等類:3-6年80元,7年以上30元,新植果樹20元,雜灌木400元。

(4)樹木:

1.常青樹:直徑3cm以下25元/株,直徑3-5cm 60元/株,直徑6-8cm 8 80元/株,直徑12cm120元/株。

2.落葉樹:直徑5cm以下20元/株,5-8cm35元/株,9-12cm55元/株,13-16cm75元/株,直徑17cm以上80元/株。

3.上述樹木胸徑以地面高度1.2m為準,5cm以下常綠樹木1600元/畝,落葉樹木1400元/畝;自然生長直徑小於5cm的樹木,在此標準基礎上,補償50%;特殊樹種按市園林局當年公布的市場價格補償30%。

(5)苗圃、花卉: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武([2005]11號文件的規定進行補償。

(6)養殖水面:

1,精養魚塘:2000元/畝;

2.壹般魚塘:1500元/畝;

3.天然湖面:300元/畝;

4.種子池:2500元/畝。

三、臨時用地地面附著物及其他相關設施補償標準

(1)墳墓補償標準:800元/墓。

(二)豬圈、牛棚、廁所80元/平方米。

(3)大棚補償標準:水泥30元/m2,鋼架20元/m2,木架10元/m2。

(4)菜(魚)棚:磚混14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100元/平方米,其他24元/平方米。

(5)其他相關設施的補償標準按武(2005)11號文件規定執行,武(2005)11號文件未涉及部分按現行行業標準執行。

4.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拆遷補償標準:按區房地產管理局評估價格執行。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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